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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竞博祥源新材(300980):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布日期:2023-07-28 浏览次数:

  JBO竞博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新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3年 6月 2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 7月 3日至 2029年 7月 2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即自 2024年 1月 8日至 2029年 7月 2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3年 7月 3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聘请了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其出具的《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祥源新材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债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741号”文注册同意,公司于2023年 7月 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4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46,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6月 3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6,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4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年 7月2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祥源转债”,债券代码“123202”。

  本公司已于 2023年 6月 29日在《证券日报》刊登了《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全文可以在巨潮资讯网()查询。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 108,333,234股JBO竞博,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公司专业生产聚烯烃发泡材料及聚氨酯发泡材料、有机硅橡胶等产品,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工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内知名的聚烯烃发泡材料供应商。在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公司是国内地板地垫类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IXPE)主要供应商,具备抗菌、防静电、防滑等特殊用途的 IXPE产品的生产能力;在消费电子产品领域,公司是国内少数具备规模化自主生产 0.06mm超薄IXPE能力的企业之一;在汽车内饰材料领域,公司是国内少数已实现批量化生产电子辐照交联聚丙烯发泡材料(IXPP)能力的企业之一。在消费电子产品领域和汽车内饰材料领域,公司正在逐步实现相关产品的进口替代化。

  聚烯烃发泡材料是制造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内饰材料、电器产品及医疗器械等产品的重要功能性材料。产品具有高回弹性、高耐候性、高绝缘、降噪隔音、防水密封、保温隔热、密度小、易成型等一系列特征,经过添加其他材料还可具备抗菌、抗静电、阻燃、防滑等特殊性能,能满足多个行业的特殊要求。在全球工业升级改造及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聚烯烃发泡材料替代传统发泡材料的趋势愈发明显,拥有广阔的行业发展前景。

  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研究成果。公司为湖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建立了院士专家工作站,与华中科技大学等多所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和科研交流机制。公司参与了多个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的“聚乙烯泡沫塑料试验方法”国家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工信部主导的“复合铝箔聚乙烯绝热制品”建材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公司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中,具体如下:在建筑建材领域,公司的产品通过下游客户进入了财富 500强企业 Home Depot、Lowes的供应体系;在电子消费产品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 OPPO、vivo等知名品牌的电子产品中;在汽车内饰材料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福特、长城、长安等品牌的机动车辆中;在家用电器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美的、格力、海尔等品牌的电器产品中。

  公司现有核心产品为聚烯烃发泡材料,聚烯烃发泡材料是以烯烃聚合物(PE聚乙烯、PP聚丙烯等)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复杂的发泡工艺使材料中产生大量独立的细微泡孔,并均匀分散于固体材料中的一类高分子材料。聚烯烃发泡材料具有高回弹性、高耐候性、高绝缘、降噪隔音、防水密封、保温隔热、密度小、易成型等一系列特征,可作为功能性材料运用在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内饰材料等多种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按基材种类及工艺主要可以分为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IXPE)及电子辐照交联聚丙烯发泡材料(IXPP)。

  IXPE及 IXPP同属于聚烯烃发泡材料,均具有高回弹、耐腐蚀、易成型、隔音、密度小等一系列特征。

  由于主要基材不同,公司生产的 IXPE及 IXPP在主要原材料、性能侧重点、生产难度及应用领域方面有所差异,具体差异如下表:

  按产品特性,公司生产的聚烯烃发泡材料主要分为普通应用型产品、性能增强型产品及功能增加型产品三种,各系列的主要特性及应用领域如下:

  表面光滑、柔软,外表美观,安全环 保; 弹性丰富,缓冲性能出色; 独立气泡的结构具备优异的防水性、隔 热性,并且隔热性能不会随时间而发生 劣化; 具备不变质、不变色的优异耐候性;

  在普通应用型产品的基础上,在原料中 加入性能更高的原材料,使产品在保有 普通应用型产品材料特性的同时具备更 强的物理或化学性能,如:更薄的厚 度;更高的强度和伸长率;更强的高温 成型性;更好的柔软度和服帖性;

  在普通应用型产品的基础上,在原料中 加入特殊功能材料,使产品在普通应用 型产品的基础上具备抗菌、防静电、防 滑、阻燃等额外功能特性;

  公司专业生产聚烯烃发泡材料及聚氨酯发泡材料、有机硅橡胶等产品,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核心技术、客户资源、多区域运营等方面积累较多的竞争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始终把行业前沿发展趋势作为产品研发的重要方向。为紧跟消费电子行业智能化、轻薄化的发展趋势及环保软质发泡材料在汽车领域的大规模应用趋势,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研发小组,通过合理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搭配方式,公司成功的研发出了多项领先的技术成果。

  在消费电子方面的技术成果主要有①超薄型 IXPE材料:公司能够批量生产0.06mm厚度的 IXPE材料,成为了 OPPO、vivo智能手机的重要合作伙伴,打破了低于 0.2mm厚度 IXPE材料由境外企业垄断的局面,成为国际上少数能够大规模生产 0.06mm IXPE材料的企业之一;②薄型防静电 IXPE材料:公司创新开发了彩色 0.5mm吸塑成型防静电 IXPE材料,使得电子产品自动化生产过程中的机器识别率提高及损耗率大大减少,公司目前是国内少数能生产彩色超薄吸塑成型防静电 IXPE材料的企业之一。

  在建筑装饰领域的技术成果主要有①多功能防滑地垫:公司开发的地垫产品多功能防滑技术能够灵活调整地垫产品的动/静摩擦系数,达到极佳的水平防滑性能,适合于自流平地面地板的铺装。特殊设计的双面防滑产品,可以防止地板间产生缝隙和翘曲,延长使用寿命;②抗菌地垫:公司自主创新的具有抗菌功能的交联聚烯烃发泡技术可以使产品达到抗菌率 99.9%的水平及最高防霉标准。运用在木质地板、复合地板中可以起到防霉抗菌的作用;③防静电地垫:公司的 IXPE防静电技术可做到灵活调节 IXPE产品的颜色和阻值范围且具备高度环保特性,能适用于电子机器手识别,为电子器件提供良好的静电耗散和缓冲保护。

  公司在汽车内饰领域的主要技术成果为:IXPP材料:公司目前已能够批量化生产 IXPP材料,使聚丙烯发泡产品具备优良的隔热、耐温、绝缘、耐腐蚀、耐候、防尘、防水等性能。目前,公司的 IXPP材料已成功应用到福特、长安、长城等著名品牌的汽车中,打破了此前 IXPP材料全部由境外企业供应的局面,成为国内少数能够批量化供应 IXPP的企业之一。

  聚烯烃发泡材料应用领域广泛,可以应用于生产生活中的多个领域。由于各种应用领域对聚烯烃发泡材料的性能或指标参数如防水性、阻燃性、强度、厚度或密度等需求点各不相同,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对产品配方及生产环节中的各种工艺参数比如辐照强度、发泡炉温度和发泡时间等亦存在较大差异,这对企业的技术和研发能力的全面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已基本掌握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内饰材料、家用电器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等聚烯烃发泡材料的核心生产技术,为公司未来深挖已有应用领域,及拓展新应用领域的潜在市场打下了基础。

  经过多年的培育、引进和积累,公司已建立拥有多学科背景人才的研发团队,设立了高效的研发机制。

  公司设置有技术委员会、技术中心及多个技术职能部门,以充分保证公司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技术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技术发展战略和研发战略,保证研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技术中心负责公司整体研发环境的建设;技术职能部门下辖新品调研组、研发部、工艺技术部、技改组、新品质保组,分工合作协调开展研发工作。完善的研发架构确保了公司的研发工作能够灵活高效开展。

  除依靠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公司还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与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大学等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以提高公司的研发水平并加快科研院所先进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另一方面,公司还与部分国际知名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具有前瞻性的技术和产品。

  在内部组织和外部合作相互联合的研发模式下,公司在国内聚烯烃发泡材料领域技术方面一直处于领先位置。

  公司坚持深耕聚烯烃发泡材料领域,积累了可观的技术成果,并参与了部分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公司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的“聚乙烯泡沫塑料试验方法”国家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工信部主导的“复合铝箔聚乙烯绝热制品”国家建材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公司技术优势明显,先后获得的奖项包括: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湖北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武汉海关共同认定的“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通过长期专注于聚烯烃发泡材料领域,公司已成为行业领先企业之一。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已取得专利授权 128项,其中发明专利 34项。

  公司立足于聚烯烃发泡材料产业,积极把握市场变化方向并大力拓展市场,致使公司保持了多年高速增长。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具体体现在:

  2008年公司聚烯烃发泡材料主要应用在家用电器领域,2008年至今,公司凭借敏锐的市场眼光充分挖掘市场机会,将自身产品成功拓展至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内饰材料、家用电器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等多个应用领域。

  应用行业的增加拓宽了公司的产品线,丰富了产品结构,降低了依靠少数行业的风险,使公司拥有比同行业企业更多元化的优质客户,未来能更好地应对产业升级的大趋势。

  成功的新材料企业不仅需要有具备发现新应用行业的眼光和能力,还需要在已进入行业纵向挖掘,深入寻找新材料运用领域的能力。如公司在消费电子产品领域主攻手机用超薄 IXPE材料的同时,也在消费电子领域开发了彩色 0.5mm吸塑成型防静电 IXPE材料并成功用于 iPhone的生产过程中。依靠纵向挖掘已有市场的需求,公司拥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企业,可以为各行业客户提供种类丰富的高性能聚烯烃发泡材料。公司围绕下游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了一系列的产品线拓展与开发,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不断提升的技术水平、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公司的客户资源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与行业知名客户合作,有利于公司紧跟下业最新发展趋势 公司生产的聚烯烃发泡材料主要应用于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内饰材料、家用电器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等领域。这些领域对聚烯烃发泡材料的技术要求高,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对公司新产品开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各行业优质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基本代表了该行业聚烯烃发泡材料的变化趋势,公司将通过与 OPPO、vivo、福特、长安、格力、美的等应用行业的龙头企业合作,及时把握下业发展动向以及客户对于新产品的需求,进行前瞻性研发,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

  (2)与行业知名客户合作的标杆作用有利于公司拓展行业内其它优质客户 与行业知名客户合作是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的象征。公司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中,在建筑建材领域,公司的产品通过下游客户进入了财富 500强企业 Home Depot、Lowes的供应体系;在电子消费产品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 OPPO、vivo等知名品牌的电子产品中;在汽车内饰材料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福特、长城、长安等品牌的机动车辆中;在家用电器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美的、格力、海尔等品牌的电器产品中。公司产品在获得以上知名客户的认可后,将有利于公司拓展行业内的其他客户,为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支持。

  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环节包含造粒、挤片、辐照、发泡等,各个环节的产线质量高低直接决定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经过多年的研发和经验积累,公司已掌握了自制全套发泡设备、优化改造辐照设备等技术。公司主要发泡设备均为自主设计和制造,是行业内少数能自行设计发泡设备的企业之一。公司拥有专业的设备研发和维护团队,保证公司设备生产能力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通过自主研发和组装核心设备,公司多方面领先同行业企业,具体表现在:①自制发泡设备较市场上的同类设备有更高的发泡效率;②工艺控制稳定性更高,使产品更加精细,可用于消费电子产品;③经公司改造后的辐照设备可大幅提升辐照效率和质量。

  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环节包含造粒、挤片、辐照、发泡等。国内较多生产厂商只是配备了部分生产工序的设备,特别是由于辐照设备价格较高加上由于辐射风险需要审批才能配备的原因,配备辐照设备的电子辐照交联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厂商数量较少。公司已配备了含辐照设备在内的前述各工序的生产设备,是国内少数具备全流程生产设备的聚烯烃发泡供应商。由于生产工序及设备齐全,公司拥有按照各工序高效合理的组织生产和研发的优势。

  公司在湖北、安徽、广东、广西及泰国、越南均有生产基地或分支机构,覆盖华中、华东、华南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区域。

  湖北、安徽、广东及泰国、越南为公司下游客户相对集中的几个区域,公司通常将生产安排在离下游客户较近的区域,因此可以快速响应重要客户的试样需求,快速地将产品小样交由客户进行检测、试生产并同客户高效沟通,大幅提高了公司争取产品订单的可能性;在客户后续的生产中快速的向其交付公司产品,以满足客户低库存需求,特别是在下游厂商需求变化较快的消费电子和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快速交货是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式;由于离下游客户较近,还大幅降低产品运输成本,提高了公司利润。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入库检验、售后质量跟踪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质量控制标准,实现对产品质量的全流程控制。公司已通过 IATF16949:2016和 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RoHS、REACH等欧盟国家有毒物质检测验证。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公司配置了瑕疵检测仪、厚度在线检测系统、辐照均匀性在线检测系统、转矩流变仪等检测设备。通过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公司一直将产品质量控制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魏志祥直接持有公司 29.51%的股份,同时魏志祥系祥源众鑫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祥源众鑫间接控制公司 3.57%的股份;魏琼直接持有公司 19.51%的股份。魏志祥、魏琼合计控制公司 52.59%的股份。

  魏志祥,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学学历。曾在服役,退伍后先后任职于汉川市副食品公司、汉川市迅达电缆厂、武汉市马桥线月任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 5月起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 11月起任湖北科技学院核技术与化学生物学院产业教授。

  魏琼,女,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 MBA,高级经济师职称。2015年 12月获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18年获湖北省科技创新成果三等奖、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2019年获全国五一巾帼标兵。曾任职于香港佳马(亚太)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和汉川酱品厂;2003年 4月创立公司,200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 5月起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 12月起任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魏琼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志祥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祥源众鑫,祥源众鑫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志祥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196.50万股,通过祥源众鑫控制本公司 387.00万股,实际控制人魏琼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113.22万股JBO竞博,魏志祥、魏琼合计控制公司 52.59%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魏志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970.00万股,占总股本的 9.23%。魏志祥、魏琼所持有的股份合计被质押 1,9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8%。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46,000万元(460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375,745张。即 337,574,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3.39%。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祥源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 6月 3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6,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祥源转债3,375,745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3.39%;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1,202,563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6.14%;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1,692张,包销金额为 2,169,2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47%。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6,000万元,原股东优先配售3,375,745张,即 337,574,5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3.39%;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1,202,563张,即 120,256,300元JBO竞博,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6.14%;本次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量为 21,692张,包销金额 2,169,2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47%。

  (不含税)后的余额 45,600万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年 7月 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55号的《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 2022年 8月 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 9月 13日经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 6月 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2、本次发行于 2023年 2月 2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 2023年 4月 1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741号同意注册的批复。

  (七)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6,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01.6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5,398.32万元。

  祥源新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6,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4,600,000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23年 7月3日至 2029年 7月 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即自 2024年 1月 8日至 2029年 7月 2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并享有同等权益。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本公司股份;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可转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当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有权机构或人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15日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媒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5)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线)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亦可采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召集人应该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人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未完)